马来西亚国家税务局(IRBM)发布了一份电子发票指南,详细说明了电子发票的实施范围。该指南概述了有关电子发票实施的豁免事项,这些事项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为确定谁需要遵守电子发票强制要求提供了框架,以及谁不需要遵守。
以下实体免于开具电子发票,包括自开票电子发票:
-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76条定义的统治者和统治首领。
- 前统治者和统治首领,不包括前州长或执政州元首,如《同一法案》中所定义的。
- 具有特定头衔的统治者或前统治者的配偶,如Raja Perempuan、Sultanah、Tengku Ampuan、Raja Permaisuri、Tengku Permaisuri或Permaisuri。
- 政府、州政府和州当局。
- 政府当局、地方当局。
- 法定机构和法定机构。
- 上述政府、当局或机构提供的设施,如医院、诊所、多功能厅等。
- 领事馆和人员,包括外交官、领事官员和领事员工。
结论
- 这些豁免事项精心设计,以适应某些实体或个人在电子发票实施方面可能面临的独特位置或挑战。
- 此外,该指南还认识到了对某些类型的收入或支出开具电子发票的挑战,为豁免提供了明确定义的路径,并简化了向电子发票过渡的过程。其中一些收入类型包括就业收入、赡养费、养老金、奖学金和赞助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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