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在马来西亚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纳税人都必须遵守电子发票的要求。电子发票涵盖了典型的交易类型,如 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 和 企业对政府(B2G)。对于B2G交易,电子发票流程与B2B类似。
包括协会、人员组织、分支机构、商业信托、合作社、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房地产信托基金、房地产信托、代表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信托机构和单位信托在内的所有个人和法人实体都需要遵守电子发票的要求。
对于某些B2C 交易,最终消费者不需要为了税务目的支持这些交易而要求发票,供应商将被允许按照当前供应商采用的惯例发出正常收据或发票。
在一定的时期或时间范围后,供应商将被要求汇总向最终消费者发出的正常收据或发票,并发出一张汇总的电子发票来支持与最终消费者进行的交易。
电子发票模式确保了对交易文件的生成、传输和记录的全面和标准化的方法。电子发票实施中的交易由以下场景和发票类型驱动:
需要发出电子发票的场景:
收入证明
每当进行销售或其他交易以确认纳税人的收入时,发出此文档。
费用证明
此类文档涵盖纳税人的购买或其他费用。它还包括退货和折扣。它还可以用于根据记录的金额更正或减少收入收据。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发出自行记录的电子发票来记录费用,例如,如果纳税人从外国供应商购买商品和/或服务,并收到外国供应商的发票,该发票不使用马来西亚的MyInvois系统,则要求纳税人发出自行记录的电子发票来记录费用。
发出的电子发票类型:
结论:
电子发票是一种更高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生成和传输交易文件的方法。它减少了纸质文档和手动流程的需求,这些流程耗时且容易出错。通过采用电子发票,纳税人可以简化业务流程,降低成本,并提高遵守税务法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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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I’m worked in Developer company. Sometime when developer late in handing over the vacant possession to buyer as per clauses stipulated in S&P Agreement, Late Ascertained Damages (LAD) is need to pay to buyer as compensation for the delayed. Then may I know is the LAD part we need to issue E-invoicing? When buyer obtained the LAD amount which issued in term of cheque from developer to buyer, will then the buyer need to pay for income tax for the fund received as well?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favourable reply. Appreciate that.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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