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服务
1. 集团内服务概述
集团内服务是指由跨国集团中的一个或多个成员为集团内其他成员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行政服务、技术和支持服务、采购、营销和分销服务以及与集团业务性质相关的其他商业服务。
最初,这些服务的成本由跨国集团内的母公司或其他服务公司承担,最终,它们通过集团内安排由其他相关人通过补偿来报销。
2. 对以下活动不应认定为集团内服务:
股东活动:
股东活动是指集团成员(通常是母公司)基于其对集团一个或多个成员的所有权利益而单独履行的活动。
不应收费的股东活动示例包括:
- 与母公司法律结构相关的成本,例如股东会议、发行股份和监事会成本。
- 与母公司报告和法律要求相关的成本,例如为股东制作合并账目或报告以及提交招股说明书。
- 用于筹集资金以收购由母公司持有的新公司的成本(与为现有子公司筹集资金不同)。
重复服务
重复服务是由集团成员执行的服务,它重复了另一集团成员内部或第三方已提供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任何重复性要求都将自动被拒绝。在评估服务重复性时,将考虑集团成员独立执行服务的能力(考虑资格、专业知识和人员可用性)。
示例1
子公司有合格人员对其资本和运营预算进行分析。母公司的财务人员随后审查此分析。母公司的审查被认为是重复的。
但是,有例外情况允许收费的服务重复,例如:
- 临时重复的特殊情况,例如在实施新系统的同时,在新系统的初期运行阶段继续使用现有系统以应对初始实施期间的意外情况。
- 在特定项目上获得第二份法律意见,以降低做出错误商业决策的风险。
提供次要/被动联想好处的服务
这些是由跨国集团中的一个成员,如股东或协调中心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明确与某些集团成员相关,但偶然提供给集团的其他成员带来好处。偶然好处也可能源自相关人员成为更大关注的一部分,与实际提供的任何服务无关。由于感知到的好处是间接和远程的,而独立人士不愿意支付产生好处的活动,因此它们不应被视为提供给间接收件人的集团内服务。
示例2
由于加入跨国集团而获得更高信用评级的企业不应为其与该集团的简单联系而收费。但是,如果更高的信用评级是由其他集团成员提供的担保导致的,则可以考虑已提供了集团内服务。
随叫随到的服务
随叫随到的服务是指母公司或集团服务中心随时向集团成员提供的服务,例如财务、管理、技术、法律或税务咨询。
- 在以下情况下,这些服务被视为不可收费:
- 服务易于快速获得,无需任何备用安排。
- 对这些服务的潜在需求是遥远的。
- 从这些服务中获得的好处几乎没有或微不足道。
- 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将随叫随到的服务视为可收费,则必须证明在可比情况下独立人士愿意为了确保在需要时获得服务而产生这些费用。
3. 其他常见的相关个体服务包括:
a. 这些活动是由跨国集团中的一个成员为满足其相关人的特定需求而执行的。
b. 这些活动在母公司、区域总部公司或集团服务中心进行集中。
c. 这些服务作为与其他交易相关的附加或附属服务提供,例如财产(例如无形资产)的转让或实际使用财产的开始。马来西亚国家税局要求这些服务的费用需单独列示或在必要时能够单独列示。
4. 适用于集团内服务的适当性原则
在将适当性原则应用于集团内服务时,纳税人应考虑以下几点:
i) 是否提供了服务。
ii) 如果提供了服务,这些服务的收费是否符合适当价格。
以下因素应被考虑以确定是否提供了服务:
i) 服务接受者是否获得了具有经济或商业价值的好处。
ii) 在可比情况下,是否有独立企业愿意支付这些服务或自行提供这些服务。
如果一个好处被认为具有经济或商业价值,它应该:
- 通过提高接受者的回报或盈利能力来增强。
- 导致成本节约或降低接受者的运营费用,例如减少生产时间。
集团内服务的收费必须与服务所预期的相对好处一致,基于提供服务时已知的事实,并符合适当价格原则。如果预期的好处没有实现,纳税人需要证明独立方愿意支付这些服务。
5. 服务提供收费方法
在收费提供服务时,服务提供方可以使用直接收费方法或间接收费方法。直接收费方法优先,因为它允许轻松确定收费是否符合适当价格,并且通常直接收费的证据是容易获得的。
直接收费方法:
i) 直接收费方法适用于特定服务,其中可以清楚地识别服务、受益人、产生的成本以及收费依据。这允许将成本直接分配给受益者。
ii) 当特定服务是服务提供方的主要业务活动,并且提供给关联人和独立方时,也必须使用直接收费方法。
间接收费方法:
i) 当直接收费方法不实际或提供的服务安排不容易识别时,使用间接收费方法。这种情况发生在成本归因于多个相关企业且无法专门分配给服务接受者的情况下。税务局不鼓励使用间接收费方法,因此在使用此方法时,服务接受方应准备好支持其要求,特别是如果它代表总要求的显著部分。
示例3
可能适用间接收费方法的情况:
- 当销售促销活动,例如国际展览会或全球广告活动,使整个集团成员受益并导致增加集团成员生产或销售的数量。
- 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例如涉及开发、实施和维护公司间电子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例如市场数据的传输、生产和排程预测以及会计数据。
- 为跨国集团的所有成员提供会计服务。
ii) 该方法基于成本分配和分摊,使用与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目的相一致的适当分配键进行。例如,工资服务可能根据员工人数而不是营业额分配,而网络基础设施的使用可能根据计算机用户人数分配。
iii) 适当价格原则要求分配给集团成员的金额与个别成员从服务中获得的好处或预期好处成比例,或者反映出他们对归因于该接受者的总好处的份额。纳税人应记录用于确定分配键的分析。
iv) 税务局不接受基于销售的分配键,除非纳税人能够证明销售与发生的成本之间的相关性。
6. 利润标记
在考虑集团内服务时,评估标记成本是否合理以及了解活动的性质、其重要性、服务提供者的效率和它带来的任何优势是很重要的。专业服务的适当价格可能与一般服务不同。使用成本加成方法时,适当价格只应奖励代理或中介功能。海外附属服务提供商的加成可能不会自动被认为是适当价格,因此需要从服务接受者的角度进行利益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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